田園綠屋頂

臺北市青年社會住宅「開心菜園」認養管理公約

  1. 管理單位:臺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管理中心(02-2337-0329)。
  2. 認養期間:每期為十二個月。
  3. 菜園位置:A棟100盆、B棟100盆
  4. 認養資格:限本社宅承租人,各基地空間所在棟別之住戶得認養位於該棟菜園,不得跨棟認養。
  5. 開放時間:每日06:00~22:00。
  6. 認養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認養人應善盡菜園環境維護管理之責,並應維持環境美觀及寧靜。
    2. 不得使用化學肥料、農藥及除草劑,亦不得出現及施用排泄物、廚餘或其他發出惡臭物質。
    3. 認養人所需之物資、器具等物品應注意使用之安全性並妥善保管,離開菜園亦應整齊收納於工具間(箱)或帶離公共區域。
    4. 禁止搭建圍籬等設施物。
    5. 認養人需自備種子、菜苗、土壤、工具等,種植作物以可食用性為主,不得種植景觀植物。
    6. 非經管理單位同意,認養人不得任意更動認養位置,且不得於開放時間以外之時間使用菜園。
    7. 禁止於非認養範圍種植作物。
    8. 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認養區域轉由家庭成員或認養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以外之他人種植,或作非種植使用。
    9. 菜園為無償提供使用,認養期間所產出作物不得有營利行為。
    10. 不得毀損、竊取公共設備或摘取公物及他人之作物。
    11. 不得荒廢菜園一個月(含)以上。
    12. 不得有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7. 認養期間,認養人有違反本公約第六條各款規定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本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認養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1. 違反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累計三次者,或管理單位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累計三次者,解除認養人當期認養資格,並停止其申請認養菜園一年之權利。
    2. 違反第八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者,解除認養人當期認養資格,並停止其申請認養菜園一年之權利。
  8. 收回之認養區域,管理單位將通知候補認養人遞補認養;如無候補認養人,則於社區公告○日由有意願之現認養人認養,超過二位以上採抽籤決定。
  9.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時起,一周內將認養區域回復原狀,返還管理單位,逾期未返還者,其上作物或物品由管理單位處理,處理所生費用由原認養人支付,原認養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10. 菜園因管理單位須收回場地而終止認養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認養人,認養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或補償。
  11. 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修訂本公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