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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7月
辦理109年度本市健康社會住宅一般戶(本市市民及就學就業身分)隨到隨辦公告出租。
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

主旨:辦理109年度本市健康社會住宅一般戶(本市市民及就學就業身分)隨到隨辦公告出租。

依據: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期限:

(一)標的座落: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285、295、305、309、317及323號等。

(二)房型及配租分配戶數:1戶。

1、一房型:本市市民身分1戶。

2、另本市市民身分之二房型及三房型、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身分之一房型、二房型及三房型,目前該身分類別之員額已滿租,本次先行收件依申請日期先後建立候租名冊,俟有該身分類別退租空戶員額再另行通知遞補。

(三)租期:

1、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

2、另本次簽約考量與社區租期一致,統一簽約至110年5月31日止,屆滿後再併同社區現住戶辦理換約續租。

二、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之計算基準日。

(二)戶籍、就學、就業限制: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三)人口數限制:

1、一房型:人口數限1口以上。

2、二房型:人口數限2口以上。

3、三房型:人口數限3口以上。

(四)人口數計算:

1、申請人,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

(1)配偶。

(2)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3)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2、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3、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如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證明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五)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即158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每月5萬9,518元)。

(六)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七)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八)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本人及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租證明書);承租入住時,如已享有本社宅分級租金補貼,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各類住宅租金補貼。

2、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等候借住平價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有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須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九)本公告所稱家庭成員,係指:

1、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2、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需要照護之兄弟姊妹。

3、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本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4、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

三、坪數、租金、保證金、簽約公證費用:

(一)租金(含管理費):租金以市價行情之85折訂定,連同管理費統一計收,惟社區租賃期限屆滿(110年5月31日)續租時,本局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

1、一房型:

(1)13坪:每月租金:1萬400元。

(2)17坪:每月租金:1萬3,600元。

2、二房型:

(1)23坪:每月租金:1萬8,500元。

(2)28坪:每月租金:2萬2,400元。

3、三房型:

(1)31坪:每月租金:2萬4,900元。

(2)34坪:每月租金:2萬7,200元。

(二)分級租金補貼:

1、對象為社會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109年標準為140萬元),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推算實付租金。申請人家庭年所得超過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則不補貼,仍以市價85折計收租金(詳如附件3)。

2、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可加計1口。

(三)租期內審查機制:

1、為合理調整承租戶實付租金暨落實查核承租戶持有不動產情形,本局將自承租或續約滿一年後定期辦理承租資格查核事宜。

2、有關租期內查核所需承租戶家庭成員相關資料,由本局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資料、財稅機關查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原則,必要時,本局得請承租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承租資格標準及分級租金補貼各階標準以最新年度標準為查核依據。

4、承租人承租資格查核,以查核當年8月31日為計算基準日,本局依基準日資料據以核定承租戶次年度實付租金額及判定是否逾承租資格標準,核算租金額適用承租戶次年度1月起有效租約整年度。

5、如經審查未符承租資格標準者,應配合辦理事項,詳列如下:

(1)所得逾承租資格標準:承租戶仍得於租期內租住於本市社宅,惟承租戶租金自查核次年1月起調整為市價計收。

(2)財產不符承租資格標準:

甲、承租戶家庭成員因繼承持有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之自有住宅,承租戶仍得於租期內租住於本市社會住宅,惟租金自次年1月起改以市價計收;非屬繼承者本局得終止承租戶租賃契約。

乙、承租戶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逾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該不動產如屬繼承持有者,則比照上開持有住宅之規定辦理;非屬繼承持有者本局得終止承租戶租賃契約。

(四)保證金: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

(五)簽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1/2公證費用,於簽約時繳交之。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時,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局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四、招租方式:

(一)採「先到先辦,隨到隨辦」書面方式現場受理,經審查合格列入候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二)至於尚未配租之各類身分別,本局將先行建立候租名冊,俟有該身分別退租空戶員額時,再另行通知遞補。

五、租賃程序: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1)。

2、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申請當日如有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

3、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4、家庭成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6、切結書(附件2)。

7、以「未設籍本市在本市就學、就業者」身分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之在學證明、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能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就業證明之文件影本。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1、申請期限:自109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09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2、申請方式:採「先到先辦、隨到隨辦」書面方式由承租人親至現場受理,不開放郵寄、線上等其他方式。

3、受理時間及地點: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每個工作日之上午9時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辦理(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4、限選擇一種房型提出申請。

5、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6、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三)通知複審:本社區遇有空戶時,由本局依上開候租名冊依序通知複審,複審合格者另行辦理簽約公證。

(四)繳款簽約公證:

1、本局將另行通知簽約時間、地點。

2、承租人應於本局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取消其承租權。

3、申請人接獲本局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局所定期日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本局同意,暫緩簽約並保留該屋承租權,但以1個月為限,期限屆滿申請人仍無法簽約者,喪失本案住宅承租權。

4、已申請暫緩簽約期滿後又未完成簽約者,於3年內不得申請本局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5、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如已申請並列入本市出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戶,承租人一經簽約即視同放棄該等出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權益,本局將逕行註銷其等候順位。

6、保證人:

(1)承租人應自行尋覓連帶保證人,並於指定期日會同連帶保證人到場辦理簽約公證作業。

(2)與本府尚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亦不得擔任連帶保證人,且同一人擔任保證人不得逾5件。

(五)換屋: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其他房屋:

(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醫院證明者。

(2)等候或承租滿一年以上因家庭因素致戶籍內人口數增加或減少時,可申請換租符合人口數之房型。

2、現承租戶換屋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另尚未輪配到之候補戶經本局同意後,依序列入換屋後房型之候補名冊。

(六)死亡換約續租:

1、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期屆滿:

(1)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為原申請時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需要照顧之兄弟姐妹。

2、同性伴侶依本公告準用配偶之規定,不因承租人死亡致同性伴侶註記遭刪除而受影響。

(七)候補名單及期限:

1、本次公告,出租戶數為1戶,如未獲配屋之申請戶列入候補戶名冊,如有可配租空戶,屆時將依本次之候補等候承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須依遞補承租當年度標準重新審查資格,且須依本局遞補通知公文依限回覆承租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承租意願,本局將註銷等候資格。

3、本候補等候承租名冊,有效期限為3年(至112年9月7日),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住戶退租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4、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社會住宅則喪失候租資格。

5、候補戶於等候期間,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致通訊地址有所變更,請以書面告知本局。倘若候補戶於等候期間通訊地址有所變更,未以書面告知本局致公文無法投遞成功者,且本局於不同時段(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撥打2次電話皆無法聯繫者,等候資格自動註銷。惟無法聯繫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候補戶,不在此限。

六、其他:

(一)申請書表取得:

1、至本局網站(https://www.udd.gov.taipei/)下載。

2、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索取。

(二)管理扣分制度:本社區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三)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五)諮詢專線:(02)2777-2186轉0再轉2。

更新日期: 109/07/03
承辦人: [住宅服務科] 許經亞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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