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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5月
辦理112年本市行善、小彎及木柵三處社會住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公告招租。
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服字第1123028308號

附件:附件1-申請書、附件2-切結書、附件3-社宅分級租金補貼表、附件4-社宅契約書樣本、評點分數第一次公告、評點分數複查申請表、評點排序結果公告

主旨:辦理112年本市行善、小彎及木柵三處社會住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公告招租。

依據: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2年5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2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租賃標的、租賃期限及費用:

 

(一)租賃標的:

1、行善社宅: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266號及268號。

2、小彎社宅: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248及250號。

3、木柵社宅:臺北市文山區久康街24巷36號。

 

(二)招租方式:採評點制,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三)招租戶數(目前無空戶出缺者,本次先行收件,並依社會局評點結果排序建立候補名冊,俟有空戶出缺,再另行通知候補):

1、行善社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一房型47戶。

2、小彎社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一房型及二房型,目前均無空戶出缺。

3、木柵社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三房型目前無空戶出缺。

 

(四)租賃期限:

1、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者,續租時如仍具申請時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上述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如續租時經已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但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條件,將視為一般戶,總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

2、每期租期以3年為原則,但為配合社區租金調整,部分租期可能不足3年(不影響總租期)。

 

(五)房型、坪數及租金(含管理費):

1、行善社宅:一房型(20-21坪)每月租金為1萬5,400元至1萬6,300元。

2、小彎社宅:一房型(14-16坪)每月租金為1萬3,400元至1萬5,300元;二房型(23-25坪)每月租金為2萬2,000元至2萬3,900元。

3、木柵社宅:三房型(34-51坪)每月租金為2萬6,700元至3萬7,900元。

 

(六)分級租金補貼:

1、補貼對象:社會住宅承租戶。

2、補貼方式: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者(112年度為144萬元以下),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級距補貼租金;家庭年所得大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以定價計收租金。

3、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可加計1口。

4、有效租期內若有租金調整需求且符合以下事項得申請調整租金:

(1)甲、家庭年所得變動: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為由申請調整者,1年以1次為限。

(2)乙、家庭成員變動: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等事由,致家庭成員變動者,始得申請。

 

(七)辦理簽約繳款:

1、辦理簽約時,需繳交第1個月實付租金及2個月實付租金之保證金。

2、租金繳納方式:配合本府無現金支付政策,本社區租金繳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式辦理,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1)智慧支付:簽約當日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本局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未來以台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即可在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2)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符),連同存款帳號存摺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回;本局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八)簽約公證費用:由本局及承租人各負擔1/2公證費用,於簽約時繳交之。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時,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局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三、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須設籍本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於申請時有符合特定家庭或個別狀態者。

3、人口數限制:

(1)一房型限1口以上、二房型限2口以上、三房型限3口以上。

(2)人口數得計算之範圍,除申請人本人外,包括與申請人同戶籍之下列人員:

甲、配偶

乙、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丙、申請人或其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加計一人

丁、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戊、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如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證明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計。

4、家庭年所得限制:家庭年所得需低於163萬元(112年度),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6萬6,546元(112年度)。

5、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6、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906萬元(112年度);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7、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本人及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承租入住後,適用社宅分級租金補貼制,不得領有其他之各類住宅租金補貼。

(2)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4)申請人本人簽約入住本案住宅後,視為放棄其及其家庭成員之其餘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候補)權益,本局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8、未積欠本府債務:與本府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

9、家庭成員定義:

(1)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2)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需要照顧之兄弟姊妹。

(3)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本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4)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

(5)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甲、家庭狀態: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

(乙)育有3名以上未滿18歲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或其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庚)65歲以上獨居長者。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壬)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未滿18歲)。

 

乙、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滿7歲家庭成員者)。

(乙)身心障礙者。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戊)街友。

(己)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

 

丙、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甲)申請人之配偶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在執行中:監所核發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

(乙)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有效期間之民事保護令影本,或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家庭暴力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丙)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性侵害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戊)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未滿18歲):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子女監護權歸屬;申請人之家庭成員若為懷孕者,請檢附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及最近2個月內產檢證明影本。

(己)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戶籍謄本、本府函發之結束安置公文。

 

四、申請方式:

(一)採書面方式現場受理或郵寄申請:

1、受理時間及地點: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每個工作日之上午9時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辦理(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2、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二)申請書表取得:

1、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udd.taipei.gov.tw/)及本府安心樂租網(網址:https://www.rent.gov.taipei/)下載。

2、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樓)索取。

 

(三)禁止重複申請:申請人本人或家庭成員,業依本局112年4月26日北市都服字第1123026381號公告(下稱前案)提出申請者,若另依本公告提出申請,視為放棄前案申請,本局將逕為註銷前案申請資格。

(四)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不同戶籍者亦同。

(五)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五、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之評點方式:

(一)依申請人自行勾選項目,由本府社會局逐一審核比對身分別:

1、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如有疑義,以本府社會局認定為準。

2、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進行審查評點。

3、相同戶籍之旁系親屬、配偶及直系親屬各自申請時,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計算評點分數,重複計入時,以申請序號或申請時間在前者計分,如無法認定前後順序,則由該家庭成員協議納入計分者,並提交切結書送本府社會局。

4、其他身分別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及認定資格。

 

(二)評點項目皆可複選,選定申請人之順序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列,並建立遞補名冊;若評點分數審查結果為零分者,視為不符合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資格,將不納入配租排序及遞補名冊。

 

(三)如申請人對本府社會局評點審查分數有疑義,得於本府社會局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查(複查時間將另行通知),並以複查分數為最終結果;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本府社會局辦理同分電腦排序 (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六、租賃程序: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1)。

2、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申請當日如有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

3、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4、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6、切結書1式(如附件2)。

 

(二)通知複審:本案社區遇有空戶時,本局將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複審,複審合格者另行通知辦理簽約公證。

 

(三)簽約公證:承租人應於本局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公證及交屋,未於通知期日到場完成簽約公證及交屋者,視為放棄承租權。申請人接獲本局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局所定期日簽約公證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至次月簽約(詳細簽約時間本局將另以函文通知),但以1次為限。如仍未如期辦竣,本局將註銷申請人本案住宅承租權,且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四)候補名單及期限:

1、本候補等候承租名冊,行善社宅有效期限至117年12月31日、小彎社宅有效期限至117年5月31日、木柵社宅有效期限至116年1月31日,以第一批申請人簽約公證之起租日為起算點,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住戶退租時,依序通知候補承租。

2、候補戶於等候期間,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致通訊地址有所變更,請以書面告知本局,如因未告知致相關通知無法寄達,且經本局於不同時段(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撥打2次電話皆無法聯繫者,等候資格註銷。惟無法聯繫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候補戶,不在此限。

 

(五)換屋: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其他房屋:

(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醫院證明者。

(2)等候或承租滿一年以上因家庭因素致戶籍內人口數增加或減少時,可申請換租符合人口數之房型;申請承租時戶籍內子女尚未成年,因成長致房屋不敷使用者,亦同。因死亡致人口數減少,繼承人申請換屋不受前揭承租滿一年限制。

(3)申請時提出無障礙房型需求並檢具證明者,或申請時未表明但嗣後檢具相關文件證明家庭人口有承租無障礙房型需求者,均得申請換屋,不受需等候或承租滿1年以上之限制。

 

2、換屋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惟應同社區無適合之房屋,始得換租其他社區之社會住宅。

 

(六)死亡換約續租: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期屆滿:

1、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為原申請時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需要照顧之兄弟姐妹。

3、因死亡換約所生之公證費用,由本局及承租人各負擔1/2。

 

七、其他:

(一)本案相關通知函將以掛號信件寄送至申請人於申請時提供之通訊地,務必留意上開地址,若信件已完成合法送達,申請人應自行收領上開信件,不得事後主張權益受損。

(二)欲瞭解各社宅區位環境等相關資訊,可參閱「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社宅專區/已招租社宅」網頁(https://www.rent.gov.taipei/rental/status/completed)。

(三)管理扣分制度:本社區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四)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

(五)本局得配合政府疫情政策調整公告中所訂之時間或相關事宜,如有異動本局將另行公告或以公文通知承租人。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七)諮詢專線:

1、申請承租相關事宜:請洽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02)2777-2186轉0再轉2。

2、中低收入戶資格:請洽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2)27208889轉1609、2324。

3、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請洽本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02)27208889轉6975、6976。

 

附件下載

「112年行善、小彎及木柵社會住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排序結果公告(112.06.19)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112年本市行善、小彎及木柵社會住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再次公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112年本市行善、小彎及木柵社會住宅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第一次公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本市112年行善、小彎及木柵社會住宅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複查申請表

公告112.5.4

附件1_行善等三合一社宅特殊身分申請書

附件2_切結書(租期及補助)

附件3_社宅租金分級表

附件4_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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